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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

    各药品经营单位、有关医疗机构:
    为及时掌握药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为制定科学的药品价格调控和监管措施提供依据,促进公平、公开竞争和诚信经营,切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根据《常州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常州市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监测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药品市场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监测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药品经营单位、有关医疗机构都属于药品价格监测的对象,都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监测资料。
   二、监测内容:本市销售的所有药品都将列入监测范围,监测内容为药品的实际进货价格、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药品将实施重点监测,具体监测品种另行下达。
   三、监测方式:采取定点监测和市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1.定点监测:在市区范围内选取一批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作为市级药品价格监测的定点单位。各辖市可在本地区选择有关单位作为监测的定点单位。各定点单位根据监测任务要求完成本单位经营的药品价格的采集、上报工作。
    2.市场调查:市价格监测中心的监测员和特约监测员,不定期地到市区被监测单位现场采集相关药品的价格资料。
   四、监测周期:采取常规监测和临时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1.常规监测:每月的10号、25号2个报告期完成当天药品价格的采集、上报工作。
    2.临时监测:遇有药品价格异常波动、药品价格重大调整等特殊情况,将不定期地开展相关药品的临时监测工作。
   五、监测要求:
    1.市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常规监测、临时监测的工作安排,每次都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下达不同的监测任务,各定点单位必须根据监测任务所规定的监测报表要求,按时完成相关药品价格的采集、上报工作。各辖市价格监测部门每月将监测数据汇总后,于月底上报市价格监测中心;
    2.市价格监测中心监测员和特约监测员在现场采集药品价格资料时,应向被监测单位出示由市物价局颁发的“价格监测员”证;
    3.各定点单位应该安排好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监测资料要求做到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正式上报前必须经过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上报方式可采用书面或网站填报方式。
   六、信息应用:
    1.市价格监测中心及时将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审核、汇总,并撰写监测分析材料,以此作为实施价格监管的重要依据。
    2.市价格监测中心向各定点单位及时反馈监测数据的汇总情况,促使其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为经营决策提供辅助依据。
    3.市价格监测中心通过电视、网站、报纸、刊物等媒体,采取“货比三家”方式,有选择地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监测数据向全社会公布,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七、组织保障:
    1.市物价局统一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的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市价格监测中心具体承担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发布,以及对定点单位进行价格监测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
    2.市价格监测中心负责落实对各被监测单位的日常考核工作,对提供监测资料准确、及时、完整的单位,在年终进行先进评比,并给予表彰奖励。
    3.对各被监测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也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市卫生、药监,劳动等部门。

二ΟΟ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