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价费〔2009〕214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2009年
第二批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市各直属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2009年第二批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9]395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市的贯彻落实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附表中所涉及的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更正、新增部分医用耗材编码请你们认真对照文件,组织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如开展省委托市定价项目,应按照《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规定办理定价手续。
三、附件2中所列新增、调整部分非院内治疗用特殊医用材料是指与治疗或手术无直接关联并由病人自主选择的特殊医用材料。
四、各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可依照执行,价格自主确定。
五、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数据库的对接工作,做好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 О О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抄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市价格监测中心。
打 印:庄海云 校 对:袁常青 共印80份